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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期女职工的特权及认知误区

讲师:吴震源浏览次数:41
 这个话题可能很敏感,但是作为HR必须要懂,就是孕期女职工的用工风险问题。首先要知道的是,怀孕女职工拥有四个特权: 一、公司不得以怀孕为由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。 二、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单位,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,减少其工作或者安排其能适应的工作。 三、怀孕七个月以

这个话题可能很敏感,但是作为HR必须要懂,就是孕期女职工的用工风险问题。首先要知道的是,怀孕女职工拥有四个特权:

一、公司不得以怀孕为由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。

二、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单位,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,减少其工作或者安排其能适应的工作。

三、怀孕七个月以上,不能安排加班,不能安排夜班。

四、孕期的产检就是劳动时间,正常发放工资。

另外纠正一个很多HR认知上的误区,孕期的职工不能辞退,但真相是什么?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,职工在怀孕期间有以下几种情况,单位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。

一、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。

二、劳动合同执行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。

三、企业破产重整,生产经营困难,或者经营方式是发生调整的。

但是,如果员工在孕期发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徇私舞弊,给企业造成损失等情况,企业一样是可以辞退孕期职工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的。任何时候,企业和员工都不能做法外狂徒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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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震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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